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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第三章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1、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2、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3、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l        開業稅務登記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開業登記時間及核發的證件
⑴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⑵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⑶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⑷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⑸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還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⑹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
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⑵住所、經營地點;⑶登記類型;⑷核算方式;⑸生產經營方式;⑹生產經營范圍;⑺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⑻生產經營期限;⑼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⑽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4、開業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①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或其他核準執業登記表復印件;
②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③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
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⑥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⑦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
⑧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⑨其他資料、證件。
⑾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還應當提供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的證明。
5、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6、稅務登記證的內容有:
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7、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8、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帳戶、領購發票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
9、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0、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1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
l        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的一種稅務登記手續。
2、變更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改變×××、增減×××;
3、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⑴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⑵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⑷其他有關資料。
4、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
5、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l        停業、復業登記
1、納稅人應如實填寫停業登記表,說明停業的理由、時間、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
2、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3、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l        注銷登記
1、注銷登記是指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在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需終止履行納稅義務時向原登記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稅務登記手續。
2、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解散、撤銷、破產、改變原主管稅務機關、被吊銷營業執照和其他情形。
3、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6、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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