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發生丟失或被盜,應及時辦理掛失或請有關單位協助防范。
匯款單位在用銀行匯票購買貨物并辦理結算后,應等到簽發銀行轉來的銀行匯票第四聯,即“多余款收帳通知聯”后,根據其“實際結算金額”欄的實際結算金額并和供應部門轉來的發票帳單等原始憑證上的實際結算金額核對相符后,編制記帳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材料采購———××材料等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
對于銀行匯票實際結算金額小于銀行匯票匯款金額的差額,即多余款,匯款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簽發銀行轉來的銀行匯票第四聯“多余款收帳通知聯”中列明的“多余金額”數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
收款單位出納員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下列內容:
①收款人或背書人是否確為本單位;
②銀行匯票是否在付款期內,日期、金額等填寫是否正確無誤;
③印章是否清晰,壓數機壓印的金額是否清晰;
④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相符;
⑤匯款人或背書人的證明或證件是否無誤,背書人證件上的姓名與其背書是否相符。
審查無誤后,在匯款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如果填錯,應用紅線劃去全數,在上方重填正確數字并加蓋本單位印章,但只限更改一次)。銀行匯票的多余金額由簽發銀行退交匯款人。全額解付的銀行匯票,應在“多余金額”欄寫上“—○—”符號。
填寫完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后,收款人或被背書人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兌付銀行,缺少任何一聯均無效,銀行將不予受理。
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匯票后,在匯票背面加蓋預留銀行印鑒連同解訖通知和二聯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辦理轉帳。
進帳單一式二聯。第一聯(回單或收帳通知)由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蓋章后退收款單位作收款通知;第二聯(收入憑證)由收款單位開戶銀行作收入傳票。
將“銀行匯票聯”、“解訖通知聯”和進帳單送其開戶銀行辦理收帳手續后,財務部門根據銀行退回的進帳單第一聯(收帳通知)所列實際結算金額和發票存根聯等原始憑證,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等
8.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收款人持銀行匯票向銀行支取款項時如何辦理
(1)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收款人持銀行匯票向銀行支取款項時,必須交驗本人身份證件或兌付地有關單位足以證實收款人身份的證明,在銀行匯票背面蓋章或簽字,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才能辦理支取手續。
(2)分次支取的,應以收款人的姓名開立臨時存款戶辦理支付。臨時存款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3)支取現金的,銀行匯票上必須有簽發銀行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兌付銀行按照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
(4)轉匯的,辦理兌付后,可委托兌付銀行辦理信、電匯結算或重新簽發銀行匯票。轉匯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須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兌付銀行必須在信、電匯憑證或銀行匯票上加蓋“轉匯”戳記。已轉匯的銀行匯票,必須全額兌付。
9.銀行匯票的背書、兌付、拒付和退款
按照現行規定,銀行匯票如果其收款人為個人的,可以經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背書轉讓。匯票必須轉讓給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不能轉讓給沒有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在背書時,背書人必須在銀行匯票第二聯背面“背書”欄填明其個人身份證件及號碼,并簽章,同時填明被背書人名稱,并填明背書日期,被背書人按規定在匯票有效期內,在被背書人一欄簽章并填制一式二聯進帳單后到開戶行為辦理結算,其會計核算辦法與一般銀行匯票收款人相同。
兌付行收到收款人(或被背書人,下同)交來的“匯票”及“解訖通知”后,應進行認真的審查。對于在銀行開戶的收款人,銀行主要審查: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同時提交;匯票上的收款人是否為該收款人,是否在“匯票”背面“收款人蓋章”(或“被背書人”)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是否與進帳單上的收款人名稱相符;匯票上的印章是否真實、符合規定;匯票上的金額是否由統一訂制的壓數機壓印,與寫的匯款金額是否一致;匯票本身是否真實,有無防偽標志,填寫是否符合要求,內容有無涂改;匯票的付款期是否超過;實際結算金額是否在匯款金額以內,與進帳單所填寫的金額是否一致,多余金額的的結計是否正確等等。對于未在銀行開戶的單位,除了審查上述內容外,還要審查收款人的身份證件、收款人在匯票上的背書以及注明證件名稱、號碼、發證單位。審查無誤后,銀行即會辦理有關結算業務。
銀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銀行匯票時,經過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將予以拒付:
(1)偽造、變造(憑證、印章、壓數機)的銀行匯票;
(2)非總行統一印制的全國通匯的銀行匯票;
(3)超過付款期的銀行匯票;
(4)缺匯票聯或解訖通知聯的銀行匯票;
(5)匯票背書不完整、不連續的;
(6)涂改、更改匯票簽發日期、收款人、匯款寫金額;
(7)已經銀行掛失、止付的現金銀行匯票;
(8)匯票殘損、污染嚴重無法辯認的。
對拒付的匯票銀行將退還給持票人。對偽造、變造以及涂改的匯票,銀行除了拒付以外,還將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匯款單位因匯票超過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沒有使用匯票款項時,可以分別情況向簽發銀行申請退款:
(1)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匯款單位要求簽發銀行退款時,應當備函向簽發銀行說明原因,并將未用的“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交回匯票簽發銀行辦理退款。銀行將“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和銀行留存的銀行匯票“卡片聯”核對無誤后辦理退款手續,將匯款金額劃入匯款單位帳戶。
(2)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匯款單位要求簽發銀行退款時,應將未用的“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交回匯票簽發銀行,同時向銀行交驗申請退款單位的有關證件,經銀行審核后辦理退款。
(3)匯款單位因“銀行匯票聯”和“解訖通知聯”缺少其中一聯而不能在兌付銀行辦理兌付,而向簽發銀行申請退款時,應將剩余的一聯退給匯票簽發銀行并備函說明短缺其中一聯的原因,經簽發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退款手續。
匯款單位辦理退款手續,應等到銀行轉回的銀行匯票第四聯“多余款收帳通知聯”后,財務部門根據“多余金額”(此多余金額等于原匯款金額),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
10.銀行匯票的保管與丟失處理
由于銀行匯票可以由個人攜帶,方便靈活,適應性強,一旦丟失,或為不法分子所利用,容易給單位帶來經濟損失,因此,單位的采購人員或財務人員應象對待現金那樣,認真妥善保管和攜帶銀行匯票。如果因不慎或其他原因發生丟失,應分別情況進行下列處理:
(1)收款單位(或持票人)丟失的銀行匯票是已填寫收款單位名稱,但沒有指定匯入行的轉帳匯票,由于這種匯票沒有指定匯入銀行,而且可以直接到收款單位去提貨,因此,銀行不予掛失,但可向收款單位說明情況,請求其協助防范。如果丟失的是填寫持票人姓名的轉帳匯票,由于這種匯票可以背書轉讓,沒有確定收款人和兌付銀行,所以很難找到對方單位請求協助,可以要求銀行予以協助。
(2)收款單位丟失的是可以支取現金的銀行匯票,則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單位向銀行申請掛失時,應填寫一式三聯“匯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匯票指定的兌付銀行或簽發銀行申請掛失付。經銀行審查同意后,掛失申請單位向銀行交付手續費由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并迅速與匯款單位聯系,說明匯票丟失情況,請其另行匯款,以便及時辦理結算。
(3)匯款單位采購員自行丟失現金匯票向銀行申請掛失的,也應填寫一式三聯“匯票掛失申請書”向兌付銀行辦理掛失,經取得銀行受理掛失的回單后,立即將匯票掛失回單返回本單位交給財會部門妥善保管,待付款期滿一個月后,確未冒領的由匯票簽發銀行辦理退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