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如何使用?
簽發現金支票不得低于銀行規定的金額起點,起點以下的用庫存現金支付。支票金額起點為100元,但結清賬戶時,可不受其起點限制。
用公司的支票取錢公司自己用,收款人是自己公司的名稱,小寫要一致,小寫處要封頂,如果是100元,就要在千字位上“¥”。用途欄要寫明用途,檢查完,蓋印鑒即預留在銀行的公章和私章,支票背面再蓋印鑒,寫上提款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年月日,銀行驗完后就給你款了。另存根要撕下來給會計作記帳憑證記賬的憑據。
提備用金:
借:現金
貸:銀行存款;
報銷費用:
借:管理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
現金支票的收款人一般是個人或本單位的(提取備用金),現金支票不能開給其他單位的。收到現金支票后不用提現可以直接解繳銀行(現金支票可以轉賬,轉賬支票不能取現),但要在現金支票收款人背書后才能解繳。
現金支票是指支票左上方沒劃2條線。
出票人,收款人和被背書人是同一個。
背書的身份證寫經辦人就可以了。
就是誰去拿錢就寫誰的。
第一,現金支票收款人,就寫你們單位名稱。
第二,現金支票其他的金額,日期和轉賬支票是一樣的。
第三,現金支票你要是取款一定要在貴公司基本戶取款。其他一般戶不能取現金。
第四,正面要蓋上預留印鑒,反面背書人也要蓋上,一般要寫上領款人的身份證號碼,及身份證證件人名,并攜帶身份證原件取款。
第五,每次一般取款金額不能超過人民幣五萬,如果超過,要寫額支取申請,并加蓋公章。
第六,存根要撕下來作憑證的,這一點和轉賬支票相同。
支票的定義
支票(Chaque,Check)是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從以上定義可見,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額,銀行將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必須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支票可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支票一經背書即可流通轉讓,具有通貨作用,成為替代貨幣發揮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的信用流通工具。運用支票進行貨幣結算,可以減少現金的流通量,節約貨幣流通費用。
支票的法律表述
中國票據法上的支票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第八十二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八十三條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第八十四條 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帳,用于轉帳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支票中專門用于轉帳的,可以另行制作轉帳支票,轉帳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第八十五條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第八十六條 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條 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第八十八條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第八十九條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條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九十一條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第九十二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九十三條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過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 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
支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匯票的規定。
支票的必要項目
一張支票的必要項目包括:
1.“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命令;
3.出票日期及出票地點(未載明出票地點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點視為出票地);
4.出票人名稱其簽字;
5.付款銀行名稱及地址(未載明付款地點者,付款銀行所在地視為付款地點);
6.付款人;
7.付款金額;
支票的種類
(1)記名支票(Chequepayableto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欄,寫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AOnly)或“指定人”(PayAOrder),取款時須由收款人簽章,方可支取。
(2)不記名支票(Chequepayabletobearer)又稱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記載收款人姓名,只寫“付來人”(Paybearer)。取款時持票人無須在支票背后簽章,即可支取。此項支票僅憑交付而轉讓。
(3)劃線支票(Crossed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劃兩道平行線的支票。劃線支票與一般支票不同,劃線支票非由銀行不得領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銀行代收票款人帳。使用劃線支票的目的是為了在支票遺失或被人冒領時,還有可能通過銀行代收的線索追回票款。
(4)保付支票(CertifiedCheque)是指為了避免出票人開出空頭支票,保證支票提示時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銀行對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銀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戳記,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時一定付款。支票一經保付,付款責任即由銀行承擔。出票人、背書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銀行對支票保付后,即將票款從出票人的帳戶轉人一個專戶,以備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時,不會退票。
(5)銀行支票(Banker’sCheque)是由銀行簽發,并由銀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銀行即期匯票。銀行代顧客辦理票匯匯款時,可以開立銀行支票。
(6)旅行支票(Traveller’Cheque)是銀行或旅行社為旅游者發行的一種固定金額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從出票機構用現金購買的一種支付手段。
和其他支票相比,旅行支票有以下特點:
①金額比較小。
②沒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點。可在出票銀行、旅行社的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辦點取款。
③比較安全。旅行者在購買旅行支票和取款時,須履行初簽、復簽手續,兩者相符才能取款。
④匯款人同時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銀行存款才能開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現金購買的,類似銀行匯票,只不過旅行支票的匯款人同時也是收款人。
⑤不規定流通期限。由于發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續費,占用資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圖,所以,各銀行和旅行社競相發行旅行支票。
匯票、本票、支票的區別
匯票、本票、支票同屬狹義的票據范疇,其構成要素致相同,都具有出票、背書、承兌、付款這些流通證券的基本條件,都是可以轉讓的流通工具。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2)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
(3)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后是承兌人。
(4)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5)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6)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7)匯票有復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8)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