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6、《會計法》頒布、實施、修訂時間(見表1-2)
7、會計工作的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區域內的會計工作。也就是說財政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管理會計工作
8、制定會計制度的權限(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1)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會計監督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2)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規定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9、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單位:投資人或合伙人)
單位負責人的職責:(1)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2)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行負責。
10、會計賬簿的設置(見表1-3)
11、會計帳簿登記的基本程序(見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