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5頁
第十七條 參加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得再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1、偽造證件和證明的;
2、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3、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者;
4、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時間和地點由自治區會計專業正高評審辦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 申報者具有當地財政部門或自治區主管部門財務機構為申報者出具的綜合評價意見。
第二十條 考試與評審費用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和財政廳規定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申報者的論文代表作(著作),需送3位正高級財會專家進行論文(論著)鑒定,鑒定結果作為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的依據之一。委托鑒定工作由評委會辦公室統一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申報者的申報資料(主要包括申報者的姓名、工作單位、會計專業工作年限、行政職務、高級會計師取得時間、專業理論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公示無疑義后按規定程序報送;經自治區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評審通過的人員,將在自治區財政廳、人事廳門戶網站和內蒙古會計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和論著都是指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以后所取得的。
第二十四條 本評審辦法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ㄒ唬┍驹u審辦法中的“財務會計工作”,包括從事財務、會計的實務和管理工作以及在高等院校從事會計工作及會計研究工作。
(二)轉系列人員的會計教學、研究工作的資歷視同會計實務和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本評審辦法中所稱的“以上”均含本級。
?。ㄋ模┍驹u審辦法中所稱的“年”均按周年掌握。
學歷(學位)、資歷、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以及從事會計工作等有關年限的計算時間均按實際周年來掌握。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事廳、自治區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