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由十五至二十一名理事組成,理事不足十五名時應進行補選。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本會的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決定調整或補選個別理事;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但調整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落實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名單;
(五)理事會授權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和組織本會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審定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精算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并需經會員大會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7年11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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