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10頁
1、在某些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債、征收稅收等。( )
2、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決議無效。( )
3、為保證全體合伙人的利益,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
4、合伙企業中,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的,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
5、注冊資本金為1000萬美元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得低于250萬美元。( )
6、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
7、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
8、支票的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的票據責任解除。( )
9、甲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該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銷合同。( )
10、在政府采購中,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的,添購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