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產資源物質實體及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可以依法出讓和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通常合稱礦業權,簡稱礦權。但是,探礦權和采礦權是分別設置的,必須依法分別申請。
所謂礦業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或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采等一系列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 根據不同的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使用不同的評估方法。采礦權評估主要采用貼現現金流量法和可比銷售法。探礦權可在不同精度勘查階段轉讓,評估師 應針對不同精度和勘探階段合理選擇評估方法。高精度勘查階段的探礦權評估方法主要包括約當投資----貼現現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地勘加和法;低精度勘查階段的探礦權評估方法主要包括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粗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