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2、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以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5、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6、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7、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業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對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8、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法律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9、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0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或者清算期間隱匿或者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上,〈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