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解除有兩種形式:
(1)協議解除。
(2)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交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的期限和程序。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一方依照雙方約定或〈合同法)規定的條件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來說,就是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此消滅。具體說: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