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案件的管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破產的申請
凡提出破產申請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1、債權人申請。提供下列材料:債權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債權的性質、數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供證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2、債務人申請。提供下列材料:書面破產申請;企業主體資格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算;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企業債權債務情況表(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債權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催交情況等);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破產案件的受理
1、審查。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上訴的期限為10日。
2、通知和公告。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應在收到法院通知15日內提交有關材料。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在法院公告欄張貼破產受理公告;還應當于30日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刊上刊登公告。
3、債權申報和登記。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即有財產擔保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可以不通過破產程序獲得清償;無財產擔保債權的債權人,只能按照破產程序受償。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
4、債務人的義務。
(1)債務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償債務,
(2)債務人的開戶銀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應當及時停止辦理債務人的結算業務,
(3)破產企業的全體職工應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擅自處理企業的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不得隱匿、私分、轉讓、出售企業的財產。
(4)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不得擅離職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或者拒絕向清算組辦理交接手續。
(四)債權人會議
1、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債權人會議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它既是一個清理債權債務的決議機構,又是一個監督機構。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除外。但債權人會議,不得做出剝奪其對破產財產受償的機會或者不利于其受償的決議。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人。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2、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3個月期滿后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中結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力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法院或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權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1)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2)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3)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其約束力。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般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方能生效;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方能生效。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在決議作出后7日內提請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