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到期收回租賃物等權利。出租人的權利可以參考承租人的義務。出租人的義務:
1.按約定交付租賃物的義務。
2.保持租賃物符合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
3.租賃物維修的義務。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習慣確定,租賃物應當由承租人負責維修的,出租人不負維修的義務。出租人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而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其所負的維修義務。
4.租賃物瑕疵擔保的義務。是指出租人應對承租人擔保,不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而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行使用、收益。當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致使其不能依約對租賃物使用、收益時,出租人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救濟措施。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夠救濟而未能及時救濟的,則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相反,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害。
5.租賃物風險承擔的義務。非因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如果毀損是因出租人的過失而發生,此時承租人可請求減少租金,并可請求損害賠償。
(2)因為可以歸責于出租人的事由,而導質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時,出租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如果因不可歸責于出租人的事由,而導致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以致于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義務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承租人享有取得租賃物使用收益、優先購買租賃物等權利,承租人的權利可以參考出租人的義務。承租人的義務:
1.按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3.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對出租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義務。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出租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對出租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在協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時,采用后付原則,即一般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具體規定是:(1)合同的租賃期間在1年以內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2)合同的租賃期間在1年以上的,在租賃期間每滿1年時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間不足1年的,則在租賃期屆滿之日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