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這種方式具有無償性、無期限性和不可轉讓性的特點。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出讓或出租方式處置:(1)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2)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3)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4)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的。
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采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1)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2)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3)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并中的一方屬于頻臨破產的企業;(4)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上述的(2)、(3)、(4)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