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民單位產權界定的程序(掌握)
1、全民單位的各項資產及對外投資,由全民單位首先進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必要時也可以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接進行清理和界定。
2、全民單位經清理、界定已清楚屬于國有資產的部分,按財務隸屬關系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定。
3、經認定的國有資產,須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等有關手續。
(二)集體企業產權界定的程序
1、建立產權界定小組,具體負責企業產權界定工作。
2、查閱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3、對企業資產進行清理和界定。 4、經界定屬于國有資產的,由企業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表,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定。
5、經認定的國有資產,要明確管理主體,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6、調整會計帳目,屬于政府部門投資的,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全民單位與其他經濟成份之間產權糾紛的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與其他經濟成分(不包括集體科技企業)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全民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司法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