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下列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
2、全民所有制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著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
3、以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
4、全民所有制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2002年注會選擇題)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
6、全民所有制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