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法的概念和內容
(二)《會計法》的基本原則
各單位必須依法辦理會計事務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會計機構和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并受法律的保護對認真執行會計法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或物質上的獎勵。
(三)會計管理體制
我國會計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的體制。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四)《會計法》規定應辦理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及要求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五)《會計法》會計核算禁止的行為
1.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2.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3.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4.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5.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財政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
1.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賬簿
2.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管理會計檔案
5.監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七)《會計法》規定的有關法律責任
1.偽造、變造、編制虛假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會計法》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3.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編制虛假會計資料,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會計法》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