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權交易的原則
1、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
2、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償的原則,
3、注重實效的原則,
4、產權交易除國家有特殊規定者外,不受地區、所有制、行業和隸屬關系的限制。
5、產權交易既要促進企業規模經濟效益,又要防止形成種壟斷,
6、交易商業企業的產權,不僅要考慮經濟效益,還應考慮方便人民生活。
(二)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掌握)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管理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2、決定或者批準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選擇確定從事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4、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5、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6、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所出資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之責: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研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
3、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4、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國有產權轉讓情況。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2、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并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4、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5、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后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章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