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會計制度規定,短期債權投資期末計價是指短期投資在期末資產負債表上以何種金額反映,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期末如市價低于成本,按期差額提取跌價準備。而稅法是不允許提取跌價準備并在尚未真正轉讓時確認轉讓損失的。
會計上需要設置“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期末,如市價低于成本,按其差額,借記“投資收益——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貸記“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如計提跌價準備的短期投資的市價以后恢復,應在已計提的跌價范圍內轉回,借記“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貸記“投資收益——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
當期應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二當期市價低于成本的金額—“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的貸方余額。
A企業2001年12月31 計提跌價準備前“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的貸方余額為4600元。
(1)如果短期債券投資市價低于成本的金額為5000元,則當年應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為5000-4600=400(元),則作如下分錄:
借:投資收益——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400
貸: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400
(2)如果短期投資市價低于成本的金額為4500元,則當年應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為4500-4600=-100(元),則作如下分錄:
借: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100
貸:投資收益——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100
(3)如果短期投資市價高于成本的金額為2000元,則當年應將已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為4 600全部沖回。
借: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4600
貸:投資收益——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4600
由于稅法不允許提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不確認尚未轉讓的短期投資因成本低于市價而潛在的損失。因此,納稅年度末申報納稅時,企業當年增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反之,當年減提的跌價準備由于在上一年已進行了納稅調增,因而要做相反納稅調整。同時,會計上債權投資的成本隨著跌價準備的提取和恢復而調低調高,而計稅成本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