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三)資產組減值的會計處理
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總部資產和商譽分攤至某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該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應當包括相關總部資產和商譽的分攤額),應當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
減值損失金額:
1.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商譽的賬面價值;
2.根據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除商譽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
以上資產賬面價值的抵減,應當作為各單項資產(包括商譽)的減值損失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抵減后的各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可確定的)、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如可確定的)和零。因此而導致的未能分攤的減值損失金額,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進行分攤。
三、總部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一)總部資產概述
企業總部資產包括企業集團或其事業部的辦公樓、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等資產。
總部資產的顯著特征是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入,而且其賬面價值難以完全歸屬于某一資產組。
(二)總部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有跡象表明某項總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計算確定該總部資產所歸屬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然后將其與相應的賬面價值相比較,據以判斷是否需要確認減值損失。
資產組組合,是指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包括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攤的總部資產部分。
企業對某一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時,應當先認定所有與該資產組相關的總部資產,再根據相關總部資產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分別下列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對于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部分,應當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該資產組,再據以比較該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
2.對于相關總部資產中有部分資產難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應當按照下列步驟處理:
(1) 不考慮相關總部資產的情況下,估計和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按其差額確認資產減值損失。
(2) 比較所認定的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按其差額確認資產減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