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基建工程成本分類
(一)直接成本。
本文中基建工程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都是不十分嚴密的概念。不同的工程管理形式,直接成本的概念范圍也不同:發包的基建工程,凡向承包單位支付的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及竣工決算時應支付的款項,都屬于本文中直接成本范圍;自營基建工程,則以工程領用的材料物資(含待安裝的設備)、應分攤人員工資、應分攤水電費及其他費用等為直接成本。自營工程中,人員工資、水電費及其他費用難于直接計人按固定資產名稱設置的明細項目,需要采用適當的方法進行分攤的,也需要設置待攤賬戶進行匯集分配,這樣,在核算工程成本時,這部分支出也可以作為間接成本處理。。
(二)間接成本。
1.在《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中,基建工程的間接成本在“在建工程一其他支出”明細科目核算,其核算內容包括:工程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相關的稅金、監理費、工程報廢及毀損凈損失,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和毀損凈損失、試生產凈損益等。
2.1995年修訂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基建會計制度》),則將基建工程的間接成本分列在“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兩科目核算。該制度列舉的間接成本除包括上述新《制度》中的支出項目外,還有-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借款利息、土地使用稅、匯兌損益、出國聯絡費、停緩建維護費等。
3.按照新《制度》及財政部財會[2001143號文件的規定,企業以購人或出讓形式取得(合稱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支出,應分配計人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這就是說,出讓土地成本也屬于工程間接成本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