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對于某一單項資產的評估可供選擇的四種價值前提:一是作為持續經營企業的一部分的繼續使用時的價值;二是作為某一資產集合的一部分處于適當位置時的價值;三是在正常資產處置中的交易價值;四是強制清算條件下的交易價值。
在對所評估企業資產負債表進行調整后,資產基礎法的下一個步驟就是對各類資產具體運用一種或多種得到普遍認可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資產基礎法的基本程序是對企業所有的資產分別進行評估。這些資產包括財務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同時,如要求評估的是企業凈資產值,則還需評估負債,通常涉及的資產與負債有:
1.財務資產:現金、應收賬項、預付費用等。
2.有形動產:機器設備、家具與固定裝置、汽車和存貨等。
3.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建筑物、構筑物等。
4.無形不動產:租賃權益、通行權、礦產開采權、用氣和用水權、開發權等。
5.無形動產:專利、商標、版權、計算機軟件、商業機密、與客戶的聯系、商譽等。
6.流動負債:短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交稅金、應付工資等。
7.長期負債: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
8.或有負債:未解決的稅賦爭議、未判決的訴訟、未解決的環境污染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