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第十八條中所列示的整體企業或單項資產的評估操作過程十分簡單,只能適用于單項資產評估和簡單的整體資產評估。
筆者認為,在評估機構全面進行資產評估操作之前,為提高效率,保證資產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企業和評估機構應該做好如下工作,
?。ㄒ唬┏袛垬I務與自我推介
1.評估機構推介
就像國際“五大所”近百年的發展歷史一樣,國內評估機構也從默默無聞逐步走向創造品牌效應的階段,評估機構應該向潛在的客戶推介自己。目前國內的評估資質較為繁雜,除了財政部頒發的資產評估、珠寶評估資格外,還有其他部門頒發的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和礦業評估、司法鑒定評估、保險公估等資格,而且某些評估目的受到各類評估資格的局限。評估機構應把擁有的評估資格告知客戶,避免客戶今后使用評估報告可能帶來的限制,給客戶以良好的印象。
2.評估機構業績的宣傳
評估機構以往良好的業績會給客戶信任的感覺,而且評估機構可以適時找出類似客戶經營范圍、資產規模的評估案例在不違反保密的原則下進行宣傳,提供以往類似企業的經驗教訓,也會給客戶感覺到評估機構的專業化,為業務的承攬創造機會。
3.評估人員推介
預備參與評估的人員素質、資格、資歷等,也往往是一些客戶關心的問題。今后國內資產評估業和和律師、醫生等一樣,造就一批“大師”級的評估師。
(二)明確評估目的
首先要明確客戶的目的是否需要評估。比如某些非國有的房屋、機器設備抵押貸款,我國有關法規未明確規定必須經過評估,除非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認為有這個必要。故如果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已經對不動產或動產(土地除外)價格有了客觀市場價格的認定,評估機構就不應該誤導客戶進行評估。這雖然對評估機構的收入造成了影響,但出于誠信的執業原則,筆者認為還是有這個必要。
另外,評估目的是抵押貸款還是對外投資、清產核資、司法鑒定、價格咨詢,對評估的結果也起著至關重要的影響。評估目的的不同,評估結果也存在不同的可能,這是評估常見的現象;另外,評估目的是否合法?在合法的前提下評估目的是否能夠滿足客戶合理的需求?評估目的是否超越了評估機構的資質?評估機構是否能夠滿足評估目的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評估目的下能否有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這都需要在評估前期予以明確。
?。ㄈ┖侠磉x擇評估基準日
評估師應會同客戶根據評估目的有關要求,合理選定評估基準日。評估基準日與評估報告提交日期不宜距離太久,并且在此期間企業的資產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否則應重新選擇評估基準日。評估機構提交報告以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以前企業資產再發生的期后事項,企業負責及時通知評估機構,并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評估機構重新調整評估結果。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若1年內資產發生重大變化或超過1年有效期,則需重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