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資產評估方法標準體系不健全。以前評估機構所做的評估業務主要是工商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變動方面的評估,金融資產的資產狀況與工商企業有很大不同,金融資產的處置方法和要求與工商企業也不一樣,因而,金融資產評估的前提條件和要求與工商企業也不會一樣,原來評估機構熟悉的評估操作方法不一定完全適合金融資產評估。
2、政府部門干預嚴重。政府部門的干預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時間干預。政府部門往往要求評估機構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評估報告,但由于金融資產結構復雜,時間太短,很難做出高水平的評估。(2)收費干預。政府部門往往規定評估機構收費不得高于一定標準,而這個標準遠低于正常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過低,是很難保證評估質量的。(3)評估值干預。評估機構在進行評估之前,政府部門往往就對評估值提出具體要求,要求不能低于或高于某一數額。實際上,政府部門的這些干預在評估機構做工商企業的評估時也存在,給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帶來很大困難,如果把這些干預帶到金融資產評估中去,造成的不利影響將更為嚴重。
3、評估行業與金融部門缺乏溝通。由于彼此之間缺乏了解,缺乏相應的知識,在選擇工作方法和制定政策的時候,可能會出現不銜接甚至磨擦扯皮的情況,這無論對評估行業還是對金融部門,都是不利的。
4、現行評估管理制度,現行產權交易方面的某些規定可能對金融資產評估產生不利影響。根據現行規定,產權交易價一般不得低于經確認的評估價值的10%。評估價是一種中介咨詢價,是在一系列假設條件下得出的公允市場價值,而實際交易往往受到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交易的情形與假設條件不完全一致,所以評估價與實際價值存在一定偏差是正常的,在很多情況下,偏差超過10%也是正常的,如果非堅持交易價不得低于經確認的評估價的10%,則不僅會給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帶來很大壓力,而且還會給金融資產處置帶來很大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