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03 共1頁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指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與民商法同是調整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門。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則調整的主要是經濟管理者和生產經營者之間的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民商法屬于私法系列,以自由平等與個體權利本位為特征。而經濟法屬于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社會法系列,它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以追求國民經濟均衡協調持續發展為宗旨。經濟法既規范企業等生產經營者的經濟行為,同時亦規范各級政府機關等經濟管理者的經濟管理行為和經濟行為。因此,經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門。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在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中發生的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這兩種社會關系在本質上都是具有經濟性、社會本位性和規制性特征的經濟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來
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或稱宏觀調控關系,它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進行規劃、調節和控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它涉及現實社會中的國民經濟整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根本與長遠利益。(重點掌握)
市場規制關系。為了保障市場機制調節的健康運行,需要確認作為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者的法律地位,規制他們的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確認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市場規制就是國家通過制定行為規范引導、調節、控制、監督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與此同時也要規范、約束政府監管機關的市場監管行為,從而保護消費主體利益的一系列行為。市場規制關系就是國家在規制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和市場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與經濟管理關系。
二、經濟法的特征(重點掌握)
(一)經濟性
經濟法的對象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領域,并具有經濟目的性。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
(二)社會本位性
所謂社會本位性是指經濟法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優先和首要考量。經濟法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行為準則和應盡的責任。
(三)規制性
所謂規制性是指在調整的目標和手段方面,經濟法所具有的把積極的鼓勵、促進、保護與消極的限制、約束和禁止相結合的特性。規制性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中都有明顯的表現。
(四)綜合性
經濟法基于公法、私法的兼顧融合的客觀需要,在很多方面具有綜合性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