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03 共1頁
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得到國家強制力保證的、通過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權利與義務的方式實現的社會規范體系。
在我國當代法學理論上,法律有廣狹義兩層含義,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倬(如規章)。而狹義的法律則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一文件。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廣狹兩層含義,廣義是指包括憲法、行政法規在內的一切規范性法律文件,狹義是特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同其他社會規范(如政策規范、紀律規范、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等)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
第二,法通過確定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權利與義務的形式調整社會關系。這一特征反映了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特殊性。
第三,法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證。
三、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效力來源,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
法的主要淵源形式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
(一)制定法
制定法又稱成文法,系指由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頒布的,通常以條文形式表現出來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國家中央行政機關、地方國家權力和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 判例法
把先前的判例所確立的原則視為審判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根據,據此審理同類案件。這樣,判例就不僅是一種對個案的決定,而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規范。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判例是一種重要的法源,大陸法系在理論上則否認判例可以作為法的淵源。在當代中國,判例不是法的淵源,但對于司法和執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三)習慣法
習慣法指經有權的國家機關以一定方式認可,賦予其法律規范效力的習慣和慣例。
(四)學說和法理
學說是法學家對法律問題的見解或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