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例題】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買一臺大型設備,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規定檢驗期間。設備運回后,甲企業組織人員進行檢驗,未發現質量有問題,于是投入使用。第三年,設備出現故障,經反復查找,發現設備關鍵部位存在質量瑕疵。按照該設備的說明書,其質量保證期為五年。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出賣人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故標的物質量應視為合格
B.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標的物有瑕疵,故標的物質量應視為合格
C.該設備有質量保證期5年的規定,故出賣人仍應承擔責任
D.雙方未約定質量檢驗期限,都存在過錯,應分擔責任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