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一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種類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由法定數額的股東所組成的企業法人。而公司區別于一般企業的主要特征有: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經濟組織。公司依照公司法設立,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取得公司法人資格。
2.公司是由法定數額的股東共同出資組成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形成對公司的股權,這在法律上體現為一種股權式的聯合。各股東以其出資的金額、比例,共同享受利潤,承擔風險。公司以營利為其活動目的。
3.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是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公司的種類
公司有多種分類的方法,最基本的分類方法是按照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來分類,按照這種方法可將公司分為以下五類:
1.無限公司。它是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的公司。
2.有限公司,亦稱有限責任公司。它是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僅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它是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而另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僅負有限責任的公司。
4.股份公司,亦稱股份有限公司。它是由有限責任股東組成,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僅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5.股份兩合公司。它是由無限責任股東與股份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其中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另一部分股東僅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債務負責。
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類型的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就是調整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和其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此,公司法既是公司的組織法,又是公司的行為法。作為公司組織法,公司法主要規定了公司作為法人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和公司的組織機構等內容。作為公司行為法,公司法主要規定了公司債券和公司股票的發行和轉讓,公司財務、會計以及其他經營活動等內容。
我國關于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一部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
一個條例:1994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三次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修訂。
三、公司法的適用范圍
《公司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它的適用范圍主要有:
1.1994年7月1日以后,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1994年7月1日以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登記成立的公司,可繼續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備《公司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具體實施辦法,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3.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也適用《公司法》。對于這一問題,為了維持多年來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目前,我國用于規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依照《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如果《公司法》對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與這三部法律不一致,則以這三部特別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