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三、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是絕對權。
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指相對的義務人是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權利,如所有權,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一切人。相對權又稱人權,相對的義務人只是某一個或若干個特定人的權利,如債權。
(二)、物權的種類:
A、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
物權又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自物權即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B、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C、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用益物權
他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的權利。他物權又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的權利。在我國,用益物權主要有下列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鄰地利用權、典權、居住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狩獵權、馴養權等。
1、自然人、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的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承包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
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該土地上建造并經營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附著物。
3、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屬物。宅基地不得單獨轉讓,不得抵押。
4、鄰地利用權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通風、采光、鋪設管線等需要,有權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與效益。
5、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勘查、開采,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采礦權。
6、法人和其他組織經主管部門許可,有權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權利。
7、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取得養殖或者捕撈水生動物、植物的權利。
8、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主管部門許可,有權馴養繁殖、狩獵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9、房屋所有人將房屋以及其他附著物出典給承典人,承典人給付典價,并享有典期內占有、使用和收益該房的權利,出典人有定期或不定期回贖的權利。
10、居住權人對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所設定的一種他物權。與用益物權比較,擔保物權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物的使用、收益,而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用益物權追求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則追求物的交換價值。(2) 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而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擔保物權的存在以債權人(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前提。(3)用益物權的行使以用益物權人占有標的物為條件,而擔保物權人未必占有標的物。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
1、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地將自己的特定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從該抵押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上述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抵押人和被抵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質權
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轉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3、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為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按合同的期限履行債務時,有權留置該財產,并就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法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法交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所有權概念和權能內容(四項: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所有權是財產權利中的核心。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占有
即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占有可分為所有人的人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可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法律保護合法占有關系,對非法占有人,則根據占有是惡意還是善意,來確定是否應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
2、使用
即指對物的性能的利用。使用也可分為所有人的使用與非所有人使用、合法使用與非法使用。合法使用受法律保護。
3、收益來
即指利用物所取得的經濟利益。收益權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由非所有人行使。
4、處分
即指處置物的法律地位的行為。—般情況下,只有所有人才能行使處分權。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或經所有人同意,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處分權。
(五)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