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建設工程項目承包方資格的有關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法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也不能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監理單位不得違法轉讓工程項目。
2.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招標階段。建設單位應依法進行招標和發包。
(2)開工準備階段。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取得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須經審查批準方可使用;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3)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應向有關招標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不允許在裝修和使用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4)竣工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②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④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3.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4.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培訓;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5.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工程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監理工程師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