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例5-4]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2年3月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一塊土地50年使用權,并于2004年3月在此地塊上建成一座磚混結構的寫字樓,當時造價為每平米2 000元,經濟耐用年限為55年,殘值率為2%。目前,該類建筑重置價格為每平方米2 500元。該建筑物占地面積500平方米,建筑面積為900平方米,現用于出租,每月平均實收租金為3萬元。另據調查,當地同類寫字樓出租租金一般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50元,空置率為10%,每年需要支付的管理費為年租金的3.5%,維修費為建筑重置價格的1.5%,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合計為每建筑平方米20元,保險費為重置價的0.2%,土地資本化率7%,建筑物資本化率8%。假設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由國家無償收回。試根據以上資料評估該宗地2008年3月的土地使用權價值。
[答案]
1.選定評估方法
該宗房地產有經濟收益,適宜采用收益法。
2.計算總收益。總收益應該為客觀收益而不是實際收益。
年總收益=50×12×900×(1-10%)=486 000(元)
3.計算總費用。
(1)年管理費=486 000×3.5%=17 010(元)
(2)年維修費=2 500×900×1.5%=33 750(元)
(3)年稅金=20×900=18 000(元)
(4)年保險費=2 500×900×0.2%=4 500(元)
年總費用=(1)+(2)+(3)+(4)
=17 010+33 750+18 000+4 500=73 260(元)
4.計算房地產凈收益。
年房地產凈收益=年總收益-年總費用
=486 000-73 260=412 740(元)
5.計算房屋凈收益。
(1)計算年貶值額
年貶值額本來是應該根據房屋的耐用年限而確定,但是,在本例中,土地使用年限小于房屋耐用年限,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這樣,房屋的重置價必須在可使用期限內全部收回。因此,房地產使用者可使用的年限為50-2=48年,并且不計算殘值。本例中,房地產使用權年期屆滿,地上建筑物一并由政府無償收回。
年貶值額=建筑物重置價/使用年限=(2 500×900)/48=46 875(元)
(2)計算房屋現值。
房屋現值=房屋重置價-年貶值額×已使用年數(2008-2004)
=2 500×900-46 875×4=2 062 500(元)
(3)計算房屋凈收益(房屋收益年期為44年(50-2——4))【教材今年變化】。
房屋凈收益=房屋現值2 062 500/【P/A,8%,44】=170 778(元)
6.計算土地凈收益。
土地年凈收益=年房地產凈收益-房屋年凈收益
=412 740-170 778=241 962(元)
7.計算土地使用權價值。土地使用權在2008年3月的剩余使用年期為50-6=44(年)。
=241 962×(P/A,7%,44)
=3 280 499(元)
單價=3 280 499/500=6 561(元/平方米)
8.評估結果
本宗土地使用權在2008年3月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為3 280 499元,單價為每平方米6 5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