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10-13 共1頁
【提示】未按期提示付款會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
(1)持票人在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3)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4)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必須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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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示“保證”的字樣;
(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3)保證人簽章 |
相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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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證人的名稱
(未記載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保證日期 (未記載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
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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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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