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10-13 共1頁
包括:提示付款——實際付款
1.提示付款期
票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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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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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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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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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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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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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起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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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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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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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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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提示】未按期提示付款會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
(1)持票人在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3)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4)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