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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考試教材變化對比

發布時間:2016-09-27 共1頁

 2016年稅務師考試教材變化對比

  稅法二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原教材

新教材

內容

內容

1

第2-3行

同時“注冊稅務師”

改為:

1

第3行

1

倒數第二行

有關領導,院校專家、教授

改為:
“有關領導、院校專家”

2

倒數第二行

4

第11-30行

 

序號有(1)全部改為①,次序不變

4

第11-30行

6

第1行

刪除:
…全體…

 

6

1

7

第14-15行

(1)稅收抵免…
(2)稅收豁免…
(3)加速折舊…

改為:
①稅收抵免
②稅收豁免
③加速折舊

7

第11-12行

9

表1-1

1994年-2013年企業所得稅

改為:
1994年-2015年企業所得稅
新增2014年和2015年數據
2014年:稅收收入總額119158.00
企業所得稅24632.00
占稅收總額比重:20.67%
2015年:稅收收入總額124892.00
企業所得稅27125.00
占稅收總額比重:21.72%

9

表1-1

20

倒數第7行——最后一行

“合理的工資、薪金”
(1)企業制定
(2)企業所制
(3)企業在
(4)企業對

改為:
(1)合理的工資、薪金
①企業制定
②企業所制
③企業在
④企業對

20

倒數第8行——倒數第二行

21

第1-4行

(5)有關
(6)屬于國有
(7)企業因

⑤有關
(2)屬于國有
(3)企業因

20-21

第20頁最后一行
第21頁第1-3行

21

第7-8行之間

 

新增:
(4)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1

第7-10行

24

第28行

刪除:
自2011年…12月31日

 

24

 

28

第9行

第三條規定

改為:
第四條規定

27

倒數第4行

28

第20-21行

(保監會……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

28

第8-9行

26

第13-25行

刪除:
另外,依據……稅前全額扣除。

 

 

 

28

第22-23行

刪除:
自2011年1月1日至……按下列規定執行

 

 

 

76

第14行

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增: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也納入上述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75-76

75頁倒數第一行-76頁第二行

76

第19-20行

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改為
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76

第7-8行

78

第20-21行

《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改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78

第8-9行

81

第12行-

(國科發火[2008]172號)

增加腳注:
①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執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81

倒數第1-2行

 

新增: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81

倒數第10-12行

82

倒數12-13行

 

新增:
(6)由于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內兩個時段涉及的優惠政策不同,為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方便核算,對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計算公式如下: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82

第19-23行

83

第15-16行

 

新增:
①財稅[2013]70號文件執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83

書下注釋

85

第15行

依據《關于促進……

改為: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85

第13行

85-96

(三)

刪除:
(三)蘇州工業園區……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85

 

86

倒數1行

依據國稅發[2009]87號

新增: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85

倒數4行

87

第13-14行

 

新增:
①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執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86

篇尾注釋

88

倒數第6行

“八、減計收入優惠”上方

新增:
(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加速折舊
1.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2.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3.企業按上第1條、第2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89

倒數第1行

的規定執行。

新增:
(財稅[2001]202號政策執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若無延期停止執行。

89

第11-12行

93

第9行

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不低于60%

新增:
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92

倒數第16-17行

93

第19-21行

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不低于20%

改為:
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不低于20%

92

倒數第4-6行

93

倒數10-15行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不低于30%)

改為:
匯算清繳年度軟件企業……不低于30%)

93

第1-5行

93

倒數第3-4行

 

新增:
(8)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9)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93

第14-19行

93-94

93倒數第一行-94第五行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在滿足上述第9條規定的基礎上…….另行制定。

改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生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所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在滿足上述第9條規定外,還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軟件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3)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93

第10-20行

94

第6-7行

11.新辦企業認定…執行。

改為:
11.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及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有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國家產業規劃和布局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

 

 

94

第8-9行

研究開發費用……規定執行

新增: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規定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規定執行

93

倒數第3-7行

94-95

12點-22點

刪除:
13.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進行年審。

 

 

 

94

第8-9行

 

新增:
13.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93-94

93倒數第1-2行;94第1行

94

第8-9行

 

新增:
14.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密切配合,通過建立核查機制并有效運用核查結果,切實加強對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后續管理工作。

 

 

96

第19-23行

刪除:
1.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 自…稅率執行

后面序號重新從1開始順延

95

 

97

第3-7行

(2)外國企業投資者…凡在2007年底…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底以前用…不給予退稅

改為:
“外國企業投資者…凡在2007年年底…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年底以前用…”

95

倒數第18-倒數第14行

97

第8-11行

外國企業向我們…取得所得,凡上述…是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

改為:
(3)“外國企業向我們…取得所得,凡上述…是在2007年年底以前簽訂…”

95

倒數第9行倒數10行

108

第7行

在做出上述

改為:
再“作出”上述

106

第18行

110

第9-25行

“非居民企業需要享受…備案手續”

改為:
“非居民納稅人需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企業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0號)應在納稅申報時自行報送或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報送以下報告表和資料:(1)《非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報告表》;(2)《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3)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在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前一個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待遇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企業,可以締約對方運輸主管部門在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前一個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個人,可以締約對方政府簽發的護照復印件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4)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5)其他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特定條款稅收協定待遇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應當提交的證明資料。非居民納稅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108

第21-35行

112

倒數第2行

刪除:
境外企業股權…來自于中國境內不動產的

 

111

第9行

137

倒數第5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改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136

第6-7行

140

第20行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之后

新增: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文件發布)

138

倒數第9行

144

倒數第8行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規定》

《財政部 國際安水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規定》

262

第6行

145

倒數第9行

 

新增: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文件發布)

144

第5行

149

倒數第19行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改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3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3號公告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

147-148

倒數第1-3行 148頁第1-2行

155-163

155頁第8行-163頁第12行

刪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表,2014版)…注冊地址。

 

 

 

171-174

171頁第5行-174頁第5行

刪除:
表A101020…第11行。

 

   

176-184

176頁第22行—184頁第20行

刪除:
表A102020…第6行。

 

   

191-278

191頁倒數第5行—278頁

刪除:
表A105010…第11行。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原教材

新教材

內容

內容

293

第7-8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改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

182

第9-10行

296

第19行

1.根據《國家…的通知》

改為:
1.根據《國家…的通知》(國稅發﹝1999﹞201號)

185

第20行

334

倒數第1-4行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超過一年的,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改為: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超過一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23

第15-19行

335

第4-8行

對截至股權…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

改為:
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

223

第23-24行

357

第14行

財稅[2009]78號文件

改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

245

倒數第4行

360

倒數第16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

改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中

249

第7行

361

第5行

 

新增:
(十九)股權激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辦法
(二十)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所得稅政策

249-250

249頁第26行-250頁倒數第7行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稅

原教材

新教材

內容

內容

404

附錄1.

 

新增:
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293

附錄1.


 第四章 印花稅

原教材

新教材

內容

內容

417

第五節上方

 

新增:
“20.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306

第20-22行

418

第10行

繳款書的一聯粘貼冊后

改為:
“繳款書的一聯粘貼成冊后。”

307

第13行


 第五章 房產稅

原教材

新教材

內容

內容

431

 

 

新增:
“2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320-321

320的最后一行和321的第一行


 第六章 車船稅

原教材

新教材

內容

內容

442

第10行

 

新增:
“三、稅源管理
1.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車船稅統一申報表數據指標建立車船稅稅源數據庫。
2.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代征單位應當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或者代收代征車船稅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委托代征協議要求,整理《車船稅納稅申報表》、《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的涉稅信息,并及時共享。
稅務機關應當將自行征收車船稅信息和獲取的車船稅第三方信息充實到車船稅稅源數據庫中。同時要定期進行稅源數據庫數據的更新、校驗、清洗等工作,保障車船稅稅源數據庫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3.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1)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車輛的涉稅信息;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信息;
(3)海事部門船舶登記信息;
(4)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信息;
(5)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船舶登記信息;
(6)其他相關部門車船涉稅信息。
四、風險管理
1.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車船稅風險管理,構建車船稅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依托現代化信息技術,對車船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監控、預警,做好風險應對處置工作。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產行為稅風險管理工作的要求開展車船稅風險管理工作。
2.稅務機關重點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強車船稅風險管理:
(1)將申報已繳納車船稅車船的排量、整備質量、載客人數、噸位、艇身長度等信息與稅源數據庫中對應的信息進行比對,防范少征、錯征稅款風險;
(2)將保險機構、代征單位申報解繳稅款與實際入庫稅款進行比對,防范少征、漏征風險;
(3)將備案減免稅車船與實際減免稅車船數量、涉及稅款進行比對,防范減免稅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風險;
(4)將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車輛完稅信息與本地區車輛完稅信息進行比對,防范少征、漏征、重復征稅風險等。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車船稅征管實際情況,設計適應本地區征管實際的車船稅”

331

第11行


 第七章 契稅

原教材

新教材

內容

內容

452

倒數第12行

 

新增:
“10.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11.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12.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42

倒數6-13行

452

倒數第2行

四、征收管理

改為:
“其他管理”

343

 

453

第4行

 

新增:
“2.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3.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于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后應予受理。”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稅

原教材

新教材

內容

內容

472

第15行

 

新增:
4.以下占用土地的行為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1)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2)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的;
(3)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

361

第16-2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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