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我國《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必須履行“誠信義務”。基金管理人的目標函數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在處理業務時考慮自己的利益或為第三者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