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8-20 共1頁
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1.憑證式國債是一種不可上市流通的儲蓄型債券,由具備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的機構承銷。各商業銀行、郵儲銀行均有資格申請加入憑證式國債承銷團。(發行期限:1個月)
2.財政部一般委托中國人民銀行分配承銷數額,采取“隨買隨賣”、利率按實際持有天數分檔計付的交易方式。在收款憑證上注明投資者身份、購買日期、期限、發行利率等內容。各經辦單位對在發行期內已繳款但未售完及購買者提前兌取的憑證式國債,仍可在原額度內繼續發售,繼續發售的憑證式國債仍按面值售出。為了掌握發行進度,擔任憑證式國債發行任務的各個系統一般每月要匯總本系統內的累計發行數額,上報財政部及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