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我國《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2。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3。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5。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6。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7。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0。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