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一)在國際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我國股票市場融資國際化是以B 股、H 股、N 股等股權融資作為突破口的。我國自1992 年起開始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 股),自1993 年開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N 股等)。
在利用股票市場籌資的同時,我國業越來越重視國際債券市場籌借中長期建設資金,1982 年1 月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日本債券市場發行100 億日元的私募債券,這是我國國內機構首次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
(二)開放國內資本市場
根據我國政府對WTO 的承諾,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內容主要包括:
1.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直接從事B 股交易。
2.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3.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合營公司,從事我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33%;
加入后3 年內,外資比例不超過49%。
4.加入后3 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1/3。合營公司可以(不
通過中方中介)從事A 股的承銷,從事B 股和H 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以及發起設立基金。
5.允許合資券商開展咨詢服務及其他輔助性金融服務。
(三)有條件地開放境內企業和個人投資境外資本市場
企業: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的開放
個人:2007 年8 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同意天津濱海新區進行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試點,標志著資本項下外匯管制開始松動,個人投資者將有望在未來從事海外直接投資。
(四)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開放(新加)
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已獲得當地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在內地申請證券從業資格,只需通過內地法律法規培訓和考試,無需通過專業知識考試
2006年1月1日起,允許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根據相關要求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
2008年1月1 日起,允許內地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據相關要求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
截至2008年底,12家內地證券公司,4家內地基金公司獲準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
小考點(1)
1、1918年成立中國人自己創辦的第一家證券交易所:北平證券交易所;
2、1872年設立的輪船招商局是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企業。
3、l990年l2月l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正式營業。
4,1990年10月,鄭州糧食批發市場開業并引入期貨交易機制,成為中國期貨交易的實質性開端
5,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推出了中國第一個標準化期貨合約―特級鋁期貨標準合同,實現了由遠期合向期貨交易的過渡。
6、1998年12月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進入了規范發展的新時期。
小考點(2)
1、1982年1月,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日本債券市場發行了l00億日元的私募債券,這是我國國內機構首次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
2、1984年11月,中國銀行在東京公開發行200億日元債券,標志著中國正式進入國際債券市場。
3、1993年9月,財政部首次在日本發行了300億日元債券,標志著我國主權外債發行的正式起步。
考點(3)------5年過渡期(5點)
1、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
2、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3、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33%;加入后3年內,外資比例不超過49%。
4、加入后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1/3。合營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從事A股的承銷,從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以及發起設立基金。
5、允許合資券商開展咨詢服務及其他輔助性金融服務,包括信用查詢與分析,投資與有價證券研究與咨詢,公開收購及公司重組等;對所有新批準的證券業務給予國民待遇,允許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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