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第三節 金融期權與期權類金融衍生產品
掌握金融期權的定義和特征;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在基礎資產、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履約保證、現金流轉、盈虧特點、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等方面的區別;權證的定義、分類、要素;發行、上市與交易;可轉換債券的定義和特征;可轉換債券的主要要素;附權證的可分離公司債券的概念與一般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熟悉金融期權按選擇權性質、合約履行時間、期權基礎資產性質劃分的主要種類
一、金融期權的定義和特征
(一)金融期權的定義
期權又稱選擇權,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按交易雙方商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基礎工具的權利。期權交易就是對這種選擇權的買賣。
金融期權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變量為基礎工具的期權交易形式。具體地說,其購買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費用后,就獲得了能在規定期限內以某一特定價格向出售者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
期權交易實際上是一種權利的單方面有償讓渡。期權的買方以支付一定數量的期權費為代價而擁有了這種權利,但不承擔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期權的賣方則在收取了一定數量的期權費后,在一定期限內必須無條件服從買方的選擇并履行成交時的允諾。
(二)金融期權的特征
與金融期貨相比,金融期權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僅僅是買賣權利的交換。期權的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后,就獲得了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即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時間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向期權的賣方買進或賣出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但并沒有必須履行該期權合約的義務。期權的買方可以選擇行使他所擁有的權利;期權的賣方 在收取期權費后就承擔著在規定時間內履行該期權合約的義務。即當期權的買方選擇行使權利時,賣方必須無條件地履行合約規定的義務,而沒有選擇的權利。
(三)金融期賃與金融期權的區別
1.基礎資產不同。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不盡相同。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在實踐中,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基礎資產的金融期權交易,而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基礎資產的金融期 貨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權的基礎資產多于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
隨著金融期權的日益發展,其基礎資產還有日益增多的趨勢,不少金融期貨無法交易的金融產品均可作為金融期權的基礎資產,甚至連金融期權合約本身也成了金融期權的基礎資產,即所謂復合期權。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并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并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至于期權的購買者,因期權合約未規定其義務,無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也無需繳納保證金。
4.現金流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即盈利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增加,而虧損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減少。當虧損方保證金賬戶余額低于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時,虧損方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追加保證金。因 此,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必須保有一定的流動性較高的資產,以備不時之需。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將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5.盈虧特點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也 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通過反向交易實現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而在對沖或到期交割前,價格的變動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另一方虧損,其盈利或虧損的程度決定于價格變動的幅度。因此,從理論上說,金融期貨交易中雙方潛在的盈利和虧損都是無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權 交易中,由于期權購買者與出售者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對稱性,他們在交易中的盈利和虧損也具有不對稱性。從理論上說,期權購買者在交易中的潛在虧損是有限的,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權費,而他可能取得的盈利卻是無限的;相反,期權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僅限于他所收取的期權費,而他可能遭受的損 失卻是無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都是人們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但它們的作用與效果是不同的。人們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人們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 保值者可通過執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這樣,通過金融期權交易,既可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的損失,又可在相當程度上保住價格有利變動而帶來的利益。
但是,這并不是說金融期權比金融期貨更為有利。如從保值角度來說,金融期貨通常比金融期權更為有效,也更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獲利,事實上也并非易事。
所以,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可謂各有所長,各有所短。在現實的交易活動中,人們往往將二者結合起來,通過一定的組合或搭配來實現某一特定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