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
現行的證券行政法規共16件。
(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1.總則。
2.證券公司的設立與變更。
3.組織機構。
4.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
5.客戶資產的保護。
6.監管措施。
7.法律責任
8.附則。
(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1.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總結近年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經驗,立足現實需要,同時考慮將來的發展趨勢,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機制,鞏固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成果,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制定《處置條例》的基本原則是:
(1)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交易正常運行,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
(2)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穩定;
(3)細化、落實《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完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法律制度;
(4)嚴肅市場法紀,懲處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和責任人。
2.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具體措施
(1)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是自我整改的一種處置措施。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無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進行整頓的一種處置措施。
(3)行政重組。行政重組是出現重大風險,但財務信息真實、完整,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組計劃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4)撤銷。撤銷是對經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的證券公司采取的市場退出措施。
3.保護客戶及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4.《處置條例》和《企業破產法》銜接
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破產可由國務院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組可以申請對被撤銷、關閉的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中國證監會在批準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并安置客戶;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作出撤銷決定,進行行政清理。
中國證監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證券公司進行重整;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重整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證券公司破產,并組織破產清算;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行政清理的,按規定進行行政清理。
證券公司實施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證券公司實施重整的,重整計劃涉及需中國證監會批準事項的,如變更業務范圍、主要股東、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等,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