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
一、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對會員進行管理,以及對上市公司進行管理。
(一)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能
1.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場所和設施。
3.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5.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6.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來源:考試大
7.因突發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等。
(二)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權力
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者,修訂后的《證券法》在保留證券交易所的上述職能之外,還授予證券交易所以下監管權力:
1.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對證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申請行使審核權。
3.上市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
4.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我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三)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管理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就證券交易的種類和期限,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清算交割事項,交易糾紛的解決,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股價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等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公布證券行情,按日制作證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及時向社會公布。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情況和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機會。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四)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管理
(五)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管理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準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等事項,制定具體的上市規則。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成立于l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愿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采取會員制的組織形式,證券公司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自1991年成立以來,中國證券業協會分別于l991年8月、l999年12月、2002年7月和2007年1月召開了4次會員大會。隨著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市場監管手段的不斷完善,中國證券業協會著力加強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基礎建設,履行“自律、服務、傳導”三大職能。
(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職責
(二)自律管理職能
1.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1)規范業務,制定業務指引。
(2)規范發展,促進行業創新,增強行業競爭力。
(3)制定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
2.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1)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2)后續職業培訓。
(3)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
(4)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3.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自律性管理。
(三)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實施。
1.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范圍。根據《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包括:
(1)證券公司中從事證券自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4)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5)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考試大論壇
2.從業資格的取得和執業證書。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注冊登記等工作。中國證監會對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均可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從業資格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資格考試內容包括一門基礎性科目和一門專業性科目。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申請統一的執業證書:
(1)已被機構聘用。
(2)最近3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3)不存在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4)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符合《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不符合《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機構,并書面說明理由。
3.執業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證券經營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證券經營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3年不在證券經營機構從業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后,辭職或者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的,或者因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l0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4.相關處罰。
(1)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在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2)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3)證券經營機構在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4)證券經營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5)從業人員拒絕中國證券業協會調查或者檢查的,或者所聘用機構拒絕配合調查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從業人員暫停執業3—12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處罰;對機構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請訪問考試大網站/
(6)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資格管理辦法》被中國證券業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7)中國證券業協會工作人員不按《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四)證券業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1.誠信信息的內容。
(1)基本信息。
(2)獎勵信息。
(3)警示信息。
(4)處罰處分信息。
2.誠信信息的來源以及用途。
(1)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誠信信息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①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傳送的文件;②中國證券業協會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地方證券業協會建立的信息交換渠道;③證券從業機構經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執業注冊系統報備;④有關媒體,經證實后予以記錄;⑤投訴,經核實后予以記錄;⑥其他合法途徑。
(2)誠信信息的用途:①作為中國證監會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依據;②作為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對有關人員進行勝任能力考核的依據;③作為境內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參考;④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有關部門或組織依法履行職責的參考;⑤作為中國證券業協會審核證券業執業注冊或變更申請的依據;⑥作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推薦有關人選或組織行業評比的依據;⑦作為證券從業機構招聘人員的參考;⑧作為證券從業機構客戶選擇專業服務人士的參考;⑨其他合法用途。
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2001年3月30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所屬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重組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這標志著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制的組織構架已經基本形成。
(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設立條件
第一,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第二,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第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職能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
5.受發行人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如為證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務等。
(三)證券登記結算制度
1.證券實名制。
2.貨銀對付的交收制度。貨銀對付俗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結算參與人在交手過程中,當且僅當資金交付時給付證券、證券交付給付資金。貨銀對付原則是證券結算的一項基本原則,可以將證券結算中的違約交收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我國上市證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凈額結算方式。
3.分級結算制度和結算參與人制度。
在分級結算制度下,只有獲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才能直接進入登記結算系統參與結算業務。通過對結算參與人實行準入制度,制訂風險控制和財務指標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有效控制結算風險,維護結算系統安全。
4.凈額結算制度。
全額結算是指交易雙方對所達成的交易實行逐筆清算,并逐筆轉移證券和資金;凈額結算是指交易雙方對所有達成的交易實行軋差清算,并對軋抵之后的證券和資金的凈額進行交付。目前,我國對證券交易所達成的多數證券交易均采取多邊凈額結算方式。
5.結算證券和資金的專用性制度。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于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只能按業務規則用于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
四、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于2009年1月19日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頒布實施,是我國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第一部系統性的自律規則。
(一)適用對象及自律管理機構
1.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3.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托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5.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6.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7.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準則》明確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的主體。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二)基本準則
1.《準則》第五條規定,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2.《準則》第六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3.《準則》第七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準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地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4.《準則》第八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5.《準則》第九條規定,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除外。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后,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6.《準則》第十條規定,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三)禁止行為
1.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1)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2)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5)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6)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7)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9)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泄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2.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2)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3)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托投資范圍。
(4)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5)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6)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2)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他受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3)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5)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6)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3)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4)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監督及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