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日前,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聯合發布《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對我國水資源費的征收、繳庫、使用管理以及違規處罰都做出了明確規定。該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辦法》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央直屬水電廠和火電廠)和個人,除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明確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情形外,均應按照《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對從事農業生產取水征收水資源費,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收集
對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辦法》明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家發改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制定。
同時,水資源費交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水利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的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可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對開采礦產資源用水,不得按礦產品開采量計征水資源費。收集
《辦法》同時對水資源費的繳庫給予明確。《辦法》規定,除南水北調受水區外,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南水北調受水區水資源費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劃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之間水資源費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確定。
而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工程,水資源費在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分配比例,則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并報財政部、水利部審核同意后執行。另外,對三峽水電站水資源費的資金解繳和分配,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提出意見,報請國務院確定。
《辦法》還明確了水資源費如何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水資源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資源費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分成的水資源費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用于水資源開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統籌安排使用。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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