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11-22 共1頁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的或者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提前進行考核。因此,擬變更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在原注冊單位提前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