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18 共1頁
五、病歷書寫
病歷是診治疾病的真實記錄,是醫學教學與科研的寶貴資料,也是法律依據。因此,病歷書寫是臨床醫療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必須引起醫務人員的高度重視,做到及時認真填寫。
1.病歷書寫的內容 包括:一般項目、主訴、現病史、既往史、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計劃、治療過程、用藥處方及化驗處方等。
2.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
(1)必須用藍黑墨水鋼筆書寫,各項記錄的標題用紅墨水鋼筆書寫。
(2)內容記述一律用漢字,計量單位、符號以及處方術語的拉丁詞縮寫等除外。
(3)有關度量衡單位必須用法定計量單位。
(4)各項記錄必須按規定格式認真書寫,要求內容準確、完整、真實,語句簡練,重點突出,層次分明,標點符號正確、清楚。同時應做到字跡清楚,不得隨意涂改或挖補剪貼,必要的修改處應簽名以示負責。
(5)詢問病情時盡量用通俗語言,而記錄時必須用醫學術語。疾病診斷和手術名稱應以《國際疾病分類》的規定為準。
(6)各項記錄必須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順序,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必要時應加注時間,按照“小時、分/上、下午”方式書寫。
(7)各項記錄結束時,醫師必須簽署全名或蓋規定印章于右下方,并做到清晰易認。實習醫師、進修醫師和住院醫師書寫的各項記錄,必須經其上級醫師審閱,用紅墨水筆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并簽名。
(8)人院記錄一般應在病人人院后24小時內完成;轉科記錄于轉科前完成;轉入記錄應在24小時內完成;手術前小結最遲在手術前一日完成;手術記錄于術后24小時內完成;手術后當天病程記錄在手術后即刻完成;手術后前三天,每天至少有一次病程記錄;出院記錄于出院時完成;死亡記錄24小時內完成;病案首頁于當月內完成。
[思考題]
1.試述病歷書寫的主要內容。
2.試述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