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IRB/IEC 有責任向研究者和研究機構以書面形式通知它批準或不批準或要求修改所提交的研究活動的決定認為方案給受試者帶來的危險微不足道,而特別取消這一要求。對試驗方案的微小修改可以被倫理委員會按快速或行政程序批準。倫理委員會要求修改的決定必須見于其會議記錄。
如果 IRB/IEC 決定否決一項研究,需要以書面形式向研究者通報做出這一決定的原因,然后給研究者應答的機會,無論是親自或以書面形式進一步提供資料。IRB 也需要在其權限內根據特定方案的風險程度選擇恰當的時間間隔對研究作進一步的評價,但至少一年一次。研究者提供對研究進程和不良事件的書面報告。IRB 可監督或讓第三方監督知情同意的全過程和研究進行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