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2-12 共1頁
精神衛生法這是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中可能會用到的知識點,百分百考試網小編整理如下:
一、概述
精神障礙,是指由各種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維等精神活動的紊亂或者異常,導致患者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
為了發展精神衛生事業,規范精神衛生服務,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神衛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精神衛生法》有總則、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精神障礙的康復、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7章,共85條。
二、精神障礙患者權益保護
1.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2.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3.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4.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
5.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6.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7.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8.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者是精神障礙患者,推諉或者拒絕為其治療屬于本醫療機構診療范圍的其他疾病。
三、基層衛生機構對于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義務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精神障礙患者在診斷、治療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循精神障礙診斷標準和治療規范,制定治療方案,并向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治療方案和治療方法、目的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
3.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健康檔案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健康檔案,對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藥和開展康復訓練,并對患者的監護人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和看護知識的培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開展上述工作給予指導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