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IRB/IEC (倫理委員會)成員:至少由 5 人組成 ( 增加成員常常是合適的 )
由背景不同的人員組成;
應有足夠的科學專家來恰當地評價試驗中通常進行的研究活動;
應由當地不同性別、不同種族和不同文化背景的成員組成;
注意:上述多樣性并不是在每個國家都需要。如果是在美國 IND(新藥臨床試驗)申請下進行一項用于藥品注冊的試驗研究,則多樣性就是一種法規的要求:
應至少有一名成員具有科學領域的專長;
應至少有一人其專長是非科學領域的;
至少有一人不是受雇于研究所在機構或該機構的附屬單位(參與 IRB/IEC 工作除外);
可增加與研究相關的特殊領域的人員神職人員、律師、社會工作者 、普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