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1. 締約國應當利用現有的國家機構和資源,滿足本條例的核心能力要求,包括在以下方面:
(1) 監測、報告、通報、核實、應對和合作活動;以及
(2) 指定機場、港口和陸地過境點的活動。
2. 每個締約國應當在本條例對本國生效后兩年內評估現有國家機構和資源滿足本附件所述的最低要求的能力。按評估結果,締約國應制定和實施行動計劃,以確保按第五條第1 款和第十三條第1 款的規定在本國全部領土內使上述核心能力到位,并發揮作用。3. 締約國和世衛組織應支持本附件所述的評估、計劃和實施過程。
4. 在當地社區層次和(或)基層公共衛生應對層次具備以下能力:
(1) 發現在締約國領土的所有地區于特定時間和地點發生的超過預期水平的涉及疾病或死亡的事件;和
(2) 立即向相應的衛生保健應對層報告所掌握的一切重要信息。在社區層,應該向當地社區衛生保健機構或適宜的衛生人員報告。在基層公共衛生應對層,應該根據組織結構向中層或國家應對層報告。就本附件而言,重要信息包括:臨床描述、實驗室結果、危險的來源和類型、人患病例和死亡人數、影響疾病傳播的條件和所采取的衛生措施;以及
(3) 立即采取初步控制措施。
5. 在中層的公共衛生應對層次
具備以下能力:
(1) 確認所報告事件的狀況并支持或采取額外控制措施;和
(2) 立即評估報告的事件,如發現情況緊急,則向國家級機構報告所有重要信息。就本附件而言,緊急事件的標準包括嚴重的公共衛生影響和(或)具有巨大傳播潛力的不尋常或出乎預料的性質。
6. 在國家層次
評估和通報。具備以下能力:
(1) 在48 小時內評估緊急事件的所有報告;和
(2) 如評估結果表明,根據第六條第1 款和附件2 該事件屬法定報告事件,則通過《國際衛生條例》國家歸口單位立即通報世衛組織,以及按第七條和第九條第2 款的要求報告世衛組織。
公共衛生應對。具備以下能力:
(1) 迅速決定為預防國內和國際傳播必須采取的控制措施;
(2) 通過專業人員、對樣品的檢測分析(國內或通過合作中心)和后勤援助(如設備、供應和交通運輸)提供支持;
(3) 提供必須的現場支持,以補充當地的調查;
(4) 與高級衛生官員和其他官員建立直接業務聯系,以迅速批準和執行遏制和控制措施;
(5) 與其它有關政府部委建立直接聯系;
(6) 以現有最有效的通訊方式與醫院、診所、機場、港口、陸地過境點、檢驗室和其它關鍵的業務領域聯系,以便傳達從世衛組織收到的關于在締約國本國領土和其它締約國領土上發生的事件的信息和建議;
(7) 制定、實施和保持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計劃,包括建立多學科/多部門小組以應對可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的事件;并
(8) 晝夜24 小時執行上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