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根據世衛組織《組織法》,所有世衛組織會員國自動受新《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約束,除非在限定期限內,即2006年12月15日前、肯定地宣布退出。沒有世衛組織會員國完全退出,只有極少數國家提出保留。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設定的程序,由其他世衛組織會員國在規定期限內對保留進行評估。如果一定比例的國家不反對,則本條例將對提出保留的國家生效,但以保留為條件。如果至少三分之一其他會員國反對保留,則提出保留的國家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撤回保留或要求世衛組織總干事征求審查委員會的意見。審查委員會就保留對本條例實施的實際影響向總干事提出建議。總干事然后將保留及審查委員會的任何意見提交世界衛生大會審議。若衛生大會多數投票反對保留,則本條例將在保留國撤回保留的情況下才對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