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1830至1847年間,肆虐歐洲的霍亂流行促進了頻繁的傳染病外交和公共衛生方面的多邊合作。其后,1851年在巴黎召開了第一屆國際衛生會議。1948年世衛組織《組織法》生效,爾后世衛組織會員國于1951年通過了國際公共衛生條例,后者于1969年被改名的國際衛生條例所取代。對1969年通過的國際衛生條例分別于1973和1981年做了細微修改。
《國際衛生條例(1969)》的初衷是監測和控制6種嚴重的傳染病:霍亂、鼠疫、黃熱病、天花、回歸熱和傷寒。根據《國際衛生條例(1969)》,只有霍亂、鼠疫和黃熱病仍然屬法定報告疾病,這表明,如果和當在其領土內發生以上疾病時,各國必須通報世衛組織。
上世紀90年代初,由于一些人所共知的流行性疾病(如南美洲部分地區的霍亂、印度的鼠疫)的死灰復燃和新傳染性疾病(如埃博拉出血熱)的出現,1995年召開的第四十八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一項決議,要求修訂《國際衛生條例(1969)》。
2001年5月,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題為“全球健康保障:對流行病的預警和反應”的WHA54.14號決議,決議要求世衛組織支持會員國加強發現和快速應對傳染病威脅和突發事件的能力。
2003年5月,關于修訂國際衛生條例的WHA56.28號決議建立了向所有會員國開放的政府間工作小組(IGWG),其任務為審查和建議提請世界衛生大會審議的國際衛生條例修正草案。IGWG于2004年11月和2005年2月/5月先后召開2次會議,贊同將最終修正文本提請五十八屆世界衛生大會審議。世界衛生大會于2005年5月23日以WHA58.3號決議通過了《國際衛生條例(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