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1. 附件7 中規定或根據本條例建議進行的疫苗接種或其它預防措施應質量適宜;由世衛組織指定的疫苗和預防措施應經其批準。應要求,締約國應當向世衛組織提供適當的證據說明根據本條例在其領土上使用的疫苗和預防措施是適宜的。
2. 對根據本條例接受疫苗接種或其他預防措施的人員,應按本附件限定的示范格式發給疫苗接種或預防措施國際證書(以下統稱“證書”)。不得偏離本附件中規定的證書示范格式。
3. 只有使用的疫苗或預防措施經世衛組織批準,根據本附件簽發的證書才有效。
4. 證書必須由臨床醫師親筆簽字,他應當是從業醫師或其他經授權的衛生人員,負責監督疫苗接種或預防措施。證書也必須有執行中心的公務印章;但印章不應被認為可替代簽字。
5. 證書應用英文或法文填妥。除英文或法文外,也可另用其它語言填寫。
6. 對證書的任何修改或涂抹或不填寫其中的任何部分,均可使之無效。
7. 證書屬于個人,任何情況下不得集體使用。對兒童應發給單獨的證書。
8. 兒童不能書寫時應由父母或監護人在證書上簽字;文盲的簽字應由本人以通常的方式畫押并由他人注明這是他的畫押。
9. 主管臨床醫師如果認為由于醫學原因禁忌疫苗接種或預防措施,應向本人說明理由,以英文或法文以及適宜時以英文或法文以外的另一種語言說明其意見,而到達口岸的主管當局應予考慮。主管臨床醫師和主管當局應根據第二十二條第4 款將不接種疫苗或不采取預防措施的任何風險告知本人。
10. 由軍隊發給部隊現役軍人的對等文件應當得到承認,可代替本附件所示格式的國際證書,若:
(1) 它包含的醫學信息與此種格式所要求的基本相同;以及
(2) 它包含記錄疫苗接種或預防措施性質和日期的英文和法文說明,適宜時還應有英文或法文以外的另一種語言的說明,其大意是:該文件乃根據本款的規定而簽發。